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Z14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7月18日被江苏省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1月26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2月23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1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携带剪线钳来到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将该村居民赵某甲家大门门栓剪断后进入院内,将院内停放的1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2000只口罩、10支“黑人牌”牙膏盗走。2020年9月3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手套检出STR分型,与陈某甲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4546*1018。同年9月4日,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的口罩价值计800元、“黑人牌”牙膏价值计145元、“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428元,共计23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线钳1把;
2.书证: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佟某某、陈某乙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赵某乙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淮北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
7.勘验、辨认、指认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计23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鹏
检察官助理:王恒玮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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