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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花园****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八百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电瓶车至来安县**镇**社区西侧张某某家,敲门发现张某某家中无人后,便翻墙进入张某某家院内,盗走张某某家客厅外晾晒的重5.75千克咸香肠、5.65千克三只咸鸡、9.9千克四只咸鸭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将盗来的咸货退还放在张某某家门前。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咸香肠、三只咸鸡、四只咸鸭价值共计人民币1447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黄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4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回被盗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豪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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