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大观区**路**号**单元**室,现住在安庆市大观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2003年10月1日因偷窃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04年3月16日因扒窃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04年4月20日因盗窃被上海市黄埔分局劳教一年;2007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5月8日因扒窃被安庆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劳教两年;2012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9时许,被害人丁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街**市场**巷**栋路边一菜摊前买菜,被告人陈某某趁其不备盗取了丁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蓝色小米手机(小米8青春版),准备离开现场。后被害人丁某某及其丈夫发现手机丢失,就用另一部手机拨打丢失的手机号码,手机铃响后陈某某马上将该手机丢在旁边的地上。被害人丁某某夫妇随后拉住陈某某并报警,后陈某某被扭送至安庆市公安局北正街派出所。现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盗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手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琴琴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地同户籍所在地,电话:1985561****;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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