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中卫市沙坡头区红太阳广场天桥下乘坐出租车时,趁司机王某某不注意,将其放置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部价值2004.58元的华为手机盗走,破案后被追回发还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失主王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经调查后民警将陈某某抓获。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实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手机破案后被追回发还失主的事实。
4.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卫价认定(2020)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4.58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04.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萍
检察官助理:张元耀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9553****。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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