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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监管局**,现住本市河西区**道**里**栋**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因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未使用共享租车软件开锁,从本市和平区睦南道与桂林路交口附近,将被害单位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黄色共享电动车一辆(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484元)推行至其工作单位本市和平区**道**号**监管局传达室内,并使用工具破坏车辆报警器。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根据车辆报警信息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并报案,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盗共享电动车及作案工具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代表俞某某的陈述;

2.证人葛某某、郁某某的证言;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员全息档案、设备报警通知(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

5.现场方位示意图、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翟  颉

检察官助理:邳丽静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611****。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及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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