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5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5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门**号楼**单元**层**号,2013年10月31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5被告人陈某某在大荔县**镇**村**饭店吃饭后,趁无人之机,盗取收银员李某某放在吧台的白色OPP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8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随按移送案卷材料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