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简阳市旭海时代广场商铺盗窃服装和电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9日晚,陈某某来到简阳市旭海广场一楼“思莱德男装店”,趁店员不备将店内一件思莱德牌商务夹克外套盗走,销赃得款70元。
2、2020年10月26日晚,陈某某来到简阳市旭海广场一楼“彪马专卖店”,趁店员不备将店内一件PUMA牌羽绒服盗走,销赃得款145元。经鉴定,被盗羽绒服价值人民币927元。
3、2020年11月9日晚,陈某某来到简阳市旭海广场一楼“宏美服饰店”,趁店员不备将店内一件吉那诺牌羽绒服盗走,销赃得款170元。经鉴定,被盗羽绒服价值人民币1678元。
4、2020年11月16日晚,陈某某来到简阳市旭海广场二楼“苏宁易购店”,趁店员不备将店内一台美的牌i9型扫地机器人盗走。陈某某准备驾车离开时被旭海广场物业管理人员发现并报警,民警将陈某某抓获,并起获被盗扫地机器人。经鉴定,被盗扫地机器人价值1100元。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陈某某的亲属已代其赔偿了上述商家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盗扫地机器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赔偿谅解书等书证;
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及监控;
4、证人邱某某、穆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梁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5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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