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户籍所在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8********,汉族,小学肄业,经商,现住泸县**街**号**栋**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泸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23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泸县喻寺客运站乘坐川******号城乡公交车,上车后坐在第三排左侧靠窗位置,欲在车上实施扒窃。当班驾驶员发现陈某某等人神色可疑,遂报告运输公司。当日10时许,当车行驶至泸县喻寺镇小地名“水井坎”路段时,驾驶员接公司指令称公安民警正在赶来,让暂不上下乘客。驾驶员假称车门故障,将车停靠在路边。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布口袋遮挡,对其右侧旁边座位上的曾某某实施扒窃,并随即起身欲跳窗逃离。曾某某随即警觉,并查看自己左侧腰带上的钱包,发现现金被盗。曾某某随即伸手抓住陈某某衣服,陈某某对曾某某说“我把钱给你揍在你荷包里的”,随即强行挣脱,并遗留一只鞋子在车上。挣脱后,陈某某快速往前方逃跑。随后驾车赶来的公安民警追至前方公路将陈某某抓获。曾某某经清点,发现其外衣荷包内有现金200余元,另100元被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逵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88360****;
2、侦查卷宗2册;
3、视听光盘3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监视居住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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