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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6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行至江油市太平路中段143号华丰桥公交站台时,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骑至江油市双河镇蒲某某的电瓶车销售部,蒲某某将该车销售至江油市太平镇马路湾**车行,后该车被袁某某以1500元价格购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520元,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修建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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