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4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岳池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上南街23号“**”男装店处,窃走该店内灰色大步山牌男士牛仔裤1条。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元。
2020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上南街23号“**”男装店处,窃走该店内灰色大步山牌男士牛仔裤1条。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元。
2020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上南街43号“**”运动服装店处,窃走该店内安踏牌女运动裤1条。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元。
2020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上南街73号“**”服装店处,窃走该店Fastfish黑色男休闲裤1条。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长乐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18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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