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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8********,彝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现住冕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漫水湾镇胜利村1组(修理营)铁路处的公路上,拾得一部vivo直板智能手机,在晚上玩手机时将手机的开机密码解开,并将受害人绑定在手机上建设银行卡内的一万元钱提在受害人的微信上,后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在自己(1575682****)的微信上, 23时20分许将一万元钱转在何某某(1822876****)的微信上,用于偿还2019年修房子时向何某某欠下的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微信上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成瑶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冕宁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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