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至7月2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三次翻墙进入会东县和文中学,在其教学楼的教室内实施盗窃,共窃得学生放在教室内的现金1600余元及2件校服。
1、2020年7月11日凌晨01时许,陈某某窜入会东县和文中学教学楼,窃得学生放在教室内的现金570余元;
2、2020年7月16日凌晨03时许,陈某某窜入会东县和文中学教学楼,窃得学生放在教室内的现金780余元及1件校服;
3、2020年7月20日凌晨04时许,陈某某再次窜入会东县和文中学教学楼,窃得学生放在教室内的现金290余元及1件校服,在逃离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物证;2.证人冉某某、姚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 失主谢某某、朱某某、刘某某、谭某某、鲍某某、耿某某、彭某某、肖某甲、余某某、马某甲、张某某、魏某某、肖某乙、汪某某、马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强
2020年9月29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碟;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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