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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88********,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号**号。2018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至5月21日因精神病鉴定中止办案期限,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南湖区***路***号,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姜某的黑色帝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南湖区**路***号***门口北侧,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的灰色菲利普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50元。

3、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南湖区***大门口东侧墙边,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蓝色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0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涉案财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姜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三起,窃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7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佳瑜

检察官助理:王鲁璐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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