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19〕79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苏州市吴某某**镇**村**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在苏州市吴某某**村客房、**镇**村被害人任某某家中做婚礼化妆师时, 趁无人之际,窃得婚礼所收红包内人民币29000 元。
破案后, 追缴的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等;
3.证人陈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博 学
2019年12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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