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吉林省舒兰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 7月20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6时许,在舒兰市**镇**村,被告人陈某某侵入被害人马某某家中,盗窃一件貂皮大衣、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和一个金色手镯。经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两千元、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被盗的金色手镯后已被被告人陈某某丢弃。
2020年6月16日21时许,在舒兰市**镇**村,被告人陈某某侵入被害人张某某家院内,盗窃一辆美时达牌电动车时被发现,逃离现场。经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美时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6月16日21时许,在舒兰市**镇**村,被告人陈某某侵入被害人刘某某家院内,盗窃一辆金彭牌蓝色电动车。经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金彭牌蓝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一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户卡信息、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3)**号刑事判决书、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号刑事判决书、被盗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转账记录截图、吉林地区二手手机收购登记表、舒兰市万里车行小票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2020]054号、055号、0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双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两张。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8.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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