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4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队**号。因盗窃于2018年6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8年8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与**路交口“**网吧”,趁被害人何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畅享7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72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霞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55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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