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某某”(在逃)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剪刀,窜到博罗县**镇寻找可盗窃目标,二人行至**镇**村**厂附近**公寓楼下,就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能缴回。
2020年春节前某一天凌晨2时许(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陈某某窜到博罗县**镇**大道**轮胎店旁出租屋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进牌电瓶车盗走。案发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同年3月27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陈某某窜到博罗县**镇**村**公寓门前,趁无人注意时,将被害人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冠烁牌黑色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能缴回。
同月29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镇**村**大道**公寓门口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彭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粉色电瓶车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能缴回。
同月30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陈某某再次伙同“某某”窜到**镇**路**号后面出租屋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玫瑰金色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47元)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能缴回。
同月31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某某”窜到**镇**路**公寓后面小巷,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崔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能缴回。
同年4月5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镇**路**公寓楼下,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上的两组十个电瓶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能缴回。
同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镇**村**路邮政快递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上的两组十个电池(价值人民币188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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