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40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9号长相思宾馆332房间,趁无人之机溜门入室,窃得被害人黄某某现金人民币4350元。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胜男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68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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