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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4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 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钟**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红卫华德鼎盛天禾农贸市场**号店铺内,趁钟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上的vivo X30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4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等;2.辨认盗窃现场笔录及手机藏匿现场笔录及照片; 3.价格鉴定;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34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且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浙云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电话1807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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