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51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盗窃,于2019年5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左刚民,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超市,窃取一盒科颜氏牌白泥型面膜(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23.46元)、一个斐珞尔牌露娜玩趣版型洁面仪(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63.35元)及一盒美迪惠尔牌碳酸泡泡型面膜(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63.34元)。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二、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超市,窃取一瓶兰芝牌雪沙丝柔修颜型隔离霜(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89.23元)。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三、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超市,窃取一盒哈根达斯牌茉莉花覆盆子十六风味型冰激凌(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5.76元)、二瓶小黄瓜牌风味碳酸型饮料(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9.8元)及一盒巴黎欧莱雅牌蒸汽型发膜(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5.9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7日被7fresh超市店员留在监控室,后被公安机关于当日传唤。本案侦查期间,陈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三千元,被害单位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等;3.证人证言:吴某某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楠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辩护人左刚民,联系方式131214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