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马连道中街**坊**,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丰台区电力医院北门的人行道上,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停车棚内电动自行车的电瓶三块。经鉴定,被盗的三块电瓶价值人民币383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在本市西城区马连道中街**号楼底商被民警巡逻盘查时查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电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被盗电瓶照片、发还清单、110接处警记录、检查照片、辨认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居住地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地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王伟阳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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