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一部刑诉〔2020〕Z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3********qqqq,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贾旗路高潮社区。该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因其水暖器材店经营状况不善,后经人介绍到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单位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务工中,产生了盗窃该公司堆放在陕钢公司三号料场的施工用电缆线的想法。2020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陕钢公司三号料场干活中,趁人不备用切割机将该料场内的电缆线裁成30公分长共计15节,并于当日上午11时许驾驶自己的两轮电动车将切割后的电缆线盗运回其租住处,当晚将盗得的电缆线黑色胶皮剥掉后藏放于其水暖器材店内。次日8:5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剥皮后的电缆线铜芯带到贾旗路北段金某某废品收购站称重约67斤,并以每斤15元的价格出售给金某某后得赃款1000元挥霍。
2020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用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段在陕钢公司三号料场盗窃电缆线后,于当日17时许驾驶两轮电动车将切割后的电缆线装进蛇皮袋内盗运回其水暖器材店内,当晚将盗得的电缆线外胶皮剥掉。次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剥皮后的电缆线铜芯带到金某某废品收购站称重约214斤,仍以每斤15元的价格出售给金某某后得赃款3200元挥霍。
2020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趁下班之机,在陕钢公司三号料场盗窃电缆线约15米,后将盗得的电缆线带回其水暖器材店内剥皮。次日17:3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剥皮后的电缆线铜芯带到金某某废品收购站称重34斤,以同样价格出售后得赃款510元挥霍。
2020年8月30日0:30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溜进陕钢公司内伺机盗窃作案。当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该公司三号料场处,趁机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将堆放在该料场处的一盘规格为5×10铜芯电缆线剪断,并将剪断的电缆线盘成五盘。随后将其中两盘电缆线放在自驾的电动车上,驾车出三号料场后沿陕钢公司内部一号路行至该公司北侧围墙临时围挡(铁丝防护网)处时,被告人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两道临时围挡破坏剪开后,驾车将盗得的两盘铜芯电缆线运回其水暖器材店内藏匿。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再次驾驶两轮电动车返回陕钢公司三号料场处,将已盘好的两盘铜芯电缆线放在电动车上欲偷运出厂区。当日凌晨2:30时许,当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至陕钢公司北围墙临时围挡处时,被陕钢公司保卫人员发现并抓获,现场查获其盗窃的两盘铜芯电缆线和液压钳、美工刀等作案工具,并在三号料场发现查获剪断后盘好的一盘铜芯电缆线。当晚,陈某某共盗窃三号料场内规格为5×10铜芯电缆线265米(购进价27元/米)。
经勉县价格认定中心勉价认定(2020)45号、(2020)46号关于电缆线铜芯的市场回收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铜芯电缆线的市场价格共计10770元。
破案后,勉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水暖器材店内追回了其盗得的两盘规格为5×10铜芯电缆线共计102米。同时,从金某某废品收购站内追回了被告人陈某某出售销赃的电缆线铜芯300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7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淑娴
2020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量刑建议壹份、举证质证提纲壹份、认罪认罚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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