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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街道****。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9月26日被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4日早上8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联想网吧二楼85号机位置趁被害人舒某某在椅子上睡觉之际,将被害人舒某某放在面前桌面电脑键盘边的一部iphone6手机偷走。2019年12月5日,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舒某某赔偿人民币3300元,被害人舒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关于对iPhone6手机一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燕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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