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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兰州新区**公司气割工。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兰州新区**公司员工休息室内,发现同事王某某放在椅子的双肩包内装有30000元现金,遂产生盗窃之念。当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趁无人之际盗取王某某双肩包内的30000元现金,后藏匿于自己位于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案发后,民警在该房间内搜出赃款30000元。现赃款已全部退还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青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已取保候审, 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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