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71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底,被告人陈某甲在六枝城区入户盗窃多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550元。其中喻某某被盗首饰价值合计6410元,陈某乙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合计2945元,秦某某被盗的VIVO z3i手机价值1915元,共计11270元;其余被害人被盗现金合计182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陈某甲到六枝特区**寨子喻某某家,在喻某某家二楼卧室衣柜抽屉中盗得2枚千足金戒指,1条千足金项链,一对千足金耳环,一个千足金吊坠。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首饰价值分别为:1枚千足金戒指AU999 1500元、1枚千足金戒指1480元、1条千足金项链2060元、一对千足金耳环850元、1个千足金吊坠520元,合计6410元;
2、2019年12月22日22时许,陈某甲到六枝特区**寨子陈某乙家,将陈某乙放在床上的两部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 x9lus手机价值1205元,vivo x23手机价值 1740元,合计2945元;
3、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陈某甲在六枝特区**院子李某某家,将其放在桌子上手提包内的6300元盗走;
4、2019年12月初的一天上午7时许,陈某甲在六枝特区**镇**大寨陈某丙家,将陈某丙放在床上手提包里钱包内的5500元现金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盗走;
5、2019年12月初的一天上午7时许,陈某甲在六枝特区**街道**小学对面舒**家小卖部内,将舒某某放在床上手提包内的2600元现金盗走;
6、2019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17时许,陈某甲六枝特区**家属区**楼吴某某的出租屋内,将吴某某放在床上手提包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
7、2019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18时许,陈某甲在六枝特区**镇**路小区*楼秦某某家,将秦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vivo z3i手机及18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 z3i手机价值1915元,合计被盗金额2095元;
8、2019年11月27日18时许,陈某甲在六枝特区**广场**烤肉店内,将陈某丁放在桌子上手提包内的2700元现金及一部vivo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首饰、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首饰保质单、质量保证书,发还物品清单,退款收据及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喻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贵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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