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2015年8月20日犯强奸罪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犯盗窃罪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南海区**镇**村**巷**号住宅实施盗窃。在该住宅二楼一间房间内一张桌子上盗得现金人民币1410元,后在二楼客厅食物台一个女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910元。
2020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南海区**镇**村**号,采用爬水管方式进入该住宅二楼阳台,从阳台窗户伸手入内将屋内斜跨包和背囊拿出来,共盗得包内现金人民币36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铭财
检察官助理:郭晓鸣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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