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68********,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医一附院门诊电梯口处,通过扒窃,盗得被害人程某某放在上衣左边口袋里的红色苹果7plus128G型手机一部,随后将该手机变卖。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二手价格为人民币22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吸毒检测报告,云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云价认字(2020)第75号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6.被告人陈某某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刘海波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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