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街街道**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到5月20日间,被告人陈某某骑摩托车三次到澄江市**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西龙湾工地盗窃扣件。2020年5月20日22时许第三次盗窃时被工地人员现场抓获,并在现场发现被盗脚手架扣件5袋共150个。2020年5月21日,民警在对澄江市**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朱家山村九组6号附1号被告人陈某某家进行检查时,发现被盗扣件556个。经鉴定,总计706个被盗扣件价值28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频资料;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施建玫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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