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陈显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18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3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显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6时许,被告人陈显林在昆明火车站锦江大酒店大堂内,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之际,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大堂沙发上的一部翡冷翠色,华为畅想1lOp1us手机盗走,并将被盗手机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被告人陈显林于2019年9月18日10时许被民警抓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显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显林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坦白、赃物未追回,有二次前科系累犯的量刑情节,故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一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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