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7********,哈尼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开远市**路**花园,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爬墙进入开远市**路**号**坡**幢**单元**号后院内,用院子里的斧头砸坏防盗笼进入室内,将蔡某某的14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12月2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爬墙进入开远市开远市**路**号**坡**幢**单元**号后院内,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时被蔡某某心发现报警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心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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