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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人,住红河州弥勒市****村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害人赵某某来到被告人陈某某所在的“辰金石材有限公司”修挖机,陈某某见赵某某的皮卡车上没人,便打开皮卡车,看见副驾驶位置上的衣服里有一个钱包,将钱包里的4850元现金盗走。之后民警在陈某某宿舍的枕头套里查获被盗现金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回执、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告知书;取保候审材料;人身检查笔录;侦查终结报告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证人、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讯问陈某某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他人私有财物的行为,且盗窃数额已达“数额较大”标准,严重侵害了他人的私有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宏伟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4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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