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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8〕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684199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号,住江苏省海门市********号,因涉嫌盗窃罪,唐山市公安局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2017年10月17日对其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2017年12月4日,海门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8日乐某某公安局对被告人陈某某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独自一人在其同事杨某某和李某某的宿舍,该宿舍位于唐山市唐山湾国际旅游岛中南唐山湾16号楼1307室,被告人陈某某趁机拿走杨某某的金项链。次日上午,陈某某将该金项链卖到天津火车站附近一黄金回收店,销赃得款23000元。经乐某某物价局认定,该金项链在2017年10月1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1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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