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4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河南省**县人,身份证号码:411522200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楼。2020年4月26日因盗窃被义乌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6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诉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1、2020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义乌市**镇***新村*区**幢路边,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方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250元的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五个。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至义乌市**镇**路**号**侧大楼**楼一办公室内,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张某放置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00元的iPad一台。
3、2020年6月6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义乌市**镇**路*号*楼**网吧内,趁边上没人注意,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在网吧前台充电的价值人民币300元的vivo手机一只。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张某、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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