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1195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9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八次至丹阳市**镇**窑厂盗窃作案,窃得铁配件20个、铁轨道轮2个、水泵2个、搅轮4副(8块) (上级螺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的一天上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窑厂,趁该窑厂看管松懈之际窃得铁配件10个;
2.2019年8月的一天上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窑厂,趁该窑厂看管松懈之际窃得铁配件10个;
3.2020年7月的一天上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窑厂,趁该窑厂看管松懈之际窃得铁轨道轮2个;
4.2020年7月的一天上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窑厂,趁该窑厂看管松懈之际窃得水泵2个;
5.2020年8月1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窑厂,趁该窑厂看管松懈之际窃得搅轮1副(2块) (上级螺旋);
6.2020年8月21日上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窑厂,趁该窑厂看管松懈之际窃得搅轮1副(2块) (上级螺旋);
7.2020年8月22日上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窑厂,趁该窑厂看管松懈之际窃得搅轮1副(2块) (上级螺旋);
8.2020年8月31日上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窑厂,趁该窑厂看管松懈之际窃得搅轮1副(2块) (上级螺旋),后被窑厂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因违法行为被执行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丹阳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违法行为被执行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庆富
检察官助理 董翔翔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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