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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7********,汉族,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个都镇,因涉嫌盗窃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临河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在五原县塔尔湖镇五星三社,盗窃赵某某家一只公羊,价值1525元,销赃得款挥霍。

2、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塔尔湖镇五星三社,盗窃王某某家二只母羊,价值1656元,销赃得款挥霍。

3、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塔尔湖镇五星四社,盗窃南某某家二只绵羊,价值2131元,销赃得款挥霍。

4、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塔尔湖镇常丰村三社,盗窃刘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1480元,销赃得款挥霍。

5、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塔尔湖镇常丰村三社,盗窃张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828元,销赃得款挥霍。

6、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塔尔湖镇常丰村三社,盗窃李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1315元,销赃得款挥霍。

7、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塔尔湖镇常丰村三社,盗窃刘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1149元,销赃得款挥霍。

8、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塔尔湖镇常丰村七社,盗窃张某某二只绵羊,价值1656元,销赃得款挥霍。

9、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塔尔湖镇常丰村一社,盗窃郝某某家六只绵羊,价值3972元,销赃得款挥霍。

10、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乌兰图克镇前进五社,盗窃王某某家一只公羊,价值1617元,销赃得款挥霍。

11、201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乌兰图克镇前进五社,盗窃高某某家四只小尾寒羊,价值3864元,销赃得款挥霍。

12、201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乌兰图克镇前进五社,盗窃张某某家二只小尾寒羊,价值1324元,销赃得款挥霍。

13、201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乌兰图克镇前进七社,盗窃王某某家公羊一只,价值1061元,销赃得款挥霍。

14、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呼鲁斯太义和久村,盗窃乌兰某某二只公山羊,价值2298元,销赃得款挥霍。

15、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呼鲁斯太义和久村,盗窃高某某家三只公山羊,价值3447元,销赃得款挥霍。

16、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呼鲁斯太义和久村,盗窃田某某家二只绵羊,价值2630元,销赃得款挥霍。

17、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呼鲁斯太义和久村,盗窃王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1061元,销赃得款挥霍。

18、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呼鲁斯太义和久村,盗窃巴图某某家一只山羊,价值1377元,销赃得款挥霍。

19、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宏丰镇利民村,盗窃吕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1061元,销赃得款挥霍。

20、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宏丰镇利民村,盗窃吕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1315元,销赃得款挥霍。

21、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宏丰镇利民村,盗窃秦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1061元,销赃得款挥霍。

22、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宏丰镇永丰村,盗窃杨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1149元,销赃得款挥霍。

23、2011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宏丰镇永丰村,盗窃刘某某家一只公羊,价值740元,销赃得款挥霍。

24、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宏丰镇永丰村,盗窃刘某某家两只羊,价值2133元,销赃得款挥霍。

25、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宏丰镇永丰村,盗窃刘某某家一只公羊,二只绵羊,价值2718元,销赃得款挥霍。

26、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宏丰镇永丰村,盗窃鲍某某一只绵羊,价值1146元,销赃得款挥霍。

27、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宏丰镇胜利六组,盗窃魏某某家二只绵羊,价值2619元,销赃得款挥霍。

28、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宏丰镇胜利六组,盗窃杨某某家一只公羊,价值1149元,销赃得款挥霍。

29、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宏丰镇宏光五组,盗窃池某某如家一只绵羊,价值1305元,销赃得款挥霍。

30、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宏丰镇宏光五组,盗窃池某某家一只公羊,价值1305元,销赃得款挥霍。

31、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宏丰镇胜利村民主队,盗窃安某某家一只公羊,价值984元,销赃得款挥霍。

32、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联丰村四队,盗窃王某某家二只山羊,价值2138元,销赃得款挥霍。

33、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红旗大后店一组,盗窃金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1615元,销赃得款挥霍。

34、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红旗大后店一组,盗窃金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1305元,销赃得款挥霍。

35、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红旗大后店一组,盗窃巴德某某三只山羊,价值220元,销赃得款挥霍。

36、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姚亮湾,盗窃张某某二只山羊,价值2138元,销赃得款挥霍。

37、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奋斗一社,盗窃巴某某家三只山羊,价值2952元,销赃得款挥霍。

38、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奋斗一社,盗窃查某某家三只山羊,价值3447元,销赃得款挥霍。

39、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奋斗三社,盗窃张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1345元,销赃得款挥霍。

40、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奋斗三社,盗窃李某某家二只绵羊,价值2097元,销赃得款挥霍。

41、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奋斗三社,盗窃王某某家四只山羊,价值4196元,销赃得款挥霍。

42、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敖勒盖图,盗窃贾某某家九只绵羊,价值9004元,销赃得款挥霍。

43、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敖勒盖图,盗窃李某某家一只寒羊,价值1450元,销赃得款挥霍。

44、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新华镇份子地联合四社,盗窃石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832元,销赃得款挥霍。

45、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新华镇份子地联合四社,盗窃段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658元,销赃得款挥霍。

46、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新华镇份子地和平六社,盗窃邬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832元,销赃得款挥霍。

47.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银定图镇宏胜九社,盗窃段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1615元,销赃得款挥霍。

48、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银定图镇丰乐二社,盗窃赵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976元,销赃得款挥霍。

49、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银定图镇丰乐二社,盗窃张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1069元,销赃得款挥霍。

50、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银定图镇丰乐二社,盗窃刘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832元,销赃得款挥霍。

51、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银定图镇宏胜村新建队,盗窃尹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730元,销赃得款挥霍。

52、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银定图镇宏胜村新建队,盗窃周某某家二只绵羊,价值2138元,销赃得款挥霍。

53、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兰计北树圪卜村,盗窃温某某家两只山羊,价值1000元,销赃得款挥霍。

54、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兰计北树圪卜村,盗窃吴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1000元,销赃得款挥霍。

55、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兰计北树圪卜村,盗窃高某某一只山羊,价值950元,销赃得款挥霍。

56、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兰计北树圪卜村,盗窃闫某某家一只绵羊,价值1286元,销赃得款挥霍。

57、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兰计南树圪卜村,盗窃刘某某家一只绵羊,二只山羊,价值2250元,销赃得款挥霍。

58、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兰计南树圪卜村,盗窃刘某某家二只绵羊,价值1900元,销赃得款挥霍。

59、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兰计繁荣六社,盗窃薛某某三只公山羊,价值3476元,销赃得款挥霍。

60、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兰计繁荣一社,盗窃闫某某家二只绵羊,价值1280元,销赃得款挥霍。

61、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兰计繁荣一社,窃陈某某家一只绵羊,一只公羊,价值2169元,销赃得款挥霍。

62、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后旗巴音镇富三大队东组,盗窃黄某某家三只山羊,价值2308元,销赃得款挥霍。

63、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兰计双荣四社,盗窃李某某家一只公羊,价值1265元,销赃得款挥霍。

64、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兰计双荣四社,盗窃贺某某家一只公山羊,价值830元,销赃得款挥霍。

65、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刘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兰计双荣二社,盗窃靳某某家一只公羊,一只母绵羊,价值2696元,销赃得款挥霍。

66、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兰计双荣二社,盗窃郝某某家二只绵羊,价值1715元,销赃得款挥霍。

67、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兰计富三西社,盗窃付某某家三只公山羊,价值2884元,销赃得款挥霍。

68、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兰计西富三社,盗窃史某某家一只公山羊,价值904元,销赃得款挥霍。

69、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团结镇十八顷二社,盗窃付某某家三只公绵羊,价值2928元,销赃得款挥霍。

70、2010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团结镇十八顷二社,盗窃赵某某家一只母绵羊,价值904元,销赃得款挥霍。

71、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后旗巴音镇呼和嘎查,盗窃赵某某家二只公绵羊,价值2532元,销赃得款挥霍。

72、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后旗巴音镇呼和嘎查,盗窃李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1266元,销赃得款挥霍。

7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后旗巴音镇呼和嘎查,盗窃许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一只母绵羊,价值1791元,销赃得款挥霍。

74、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团结镇民先八社,盗窃沈某某家一只母绵羊,价值1193元,销赃得款挥霍。

75、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白脑包镇聚合桥管理段,盗窃郭某某家一只母绵羊,价值1118元,销赃得款挥霍。

76、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白脑包镇明星三队,盗窃尚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950元,销赃得款挥霍。

77、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白脑包镇明星三队,盗窃刘某某一只母绵羊,价值815元,销赃得款挥霍。

78、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团结镇立新六社,盗窃徐某某一只母绵羊,价值586元,销赃得款挥霍。

79、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团结镇立新六社,盗窃贾某某家一只公种羊,价值1637元,销赃得款挥霍。

80、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团结镇竞丰村七社,盗窃王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966元,销赃得款挥霍。

81、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团结镇赛丰村二社,盗窃李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1482元,销赃得款挥霍。

82.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民主村一社,盗窃杨某某家二只母绵羊,价值1532元,销赃得款挥霍。

83、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华西村二社,盗窃宁某某家一只母绵羊,一只公绵羊,价值1158元,销赃得款挥霍。

84、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华西村二社,盗窃邬某某家一只母绵羊,价值1268元,销赃得款挥霍。

85、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华西村二社,盗窃武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950元,销赃得款挥霍。

86、201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达利豪村十社,盗窃闫某某家两只绵羊,价值1900元,销赃得款挥霍。

87、201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达利豪村十社,盗窃王某某家四只母绵羊,价值3800元,销赃得款挥霍。

88、2011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达利豪村十社,盗窃徐某某家二只公绵羊,价值1000元,销赃得款挥霍。

89、2010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达利豪村十二社,盗窃李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一只母绵羊,价值2470元,销赃得款挥霍。

90、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达利豪村六社,盗窃张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1286元,销赃得款挥霍。

91、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达利豪村六社,盗窃王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1118元,销赃得款挥霍。

92、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达利豪村七社,盗窃薛某某家二只母绵羊,价值2320元,销赃得款挥霍。

93、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达利豪村八社,盗窃孟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二只母绵羊,价值3290元,销赃得款挥霍。

94、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达利豪村十一社,盗窃胡某某家一只母绵羊,一只公绵羊,价值1387元,销赃得款挥霍。

95、2011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团结镇十八顷地五社,盗窃赵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1800元,销赃得款挥霍。

96、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和丰村一社,盗窃党某某家三只绵羊,价值2250元,销赃得款挥霍。

97、2011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和丰村二社,盗窃王某某家一只母绵羊,价值874元,销赃得款挥霍。

98、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和丰村二社,盗窃邓某某一只公绵羊,一只母绵羊,价值2098元,销赃得款挥霍。

99、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和丰村一社,盗窃陈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2152元,销赃得款挥霍。

100、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和丰村一社,盗窃刘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1575元,销赃得款挥霍。

101、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和丰村一社,盗窃代某某家一只母绵羊,价值600元,销赃得款挥霍。

102、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和丰村一社,盗窃张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600元,销赃得款挥霍。

103、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和丰村四社,盗窃赵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822元,销赃得款挥霍。

104、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和丰村四社,盗窃谢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822元,销赃得款挥霍。

105、2011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和丰村一社,盗窃王某某家一只母绵羊,价值950元,销赃得款挥霍。

106、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白脑包镇世城西村四社,盗窃魏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一只母绵羊,价值1722元,销赃得款挥霍。

107、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白脑包镇世城西村二社,盗窃杜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二只母绵羊,价值1752元,销赃得款挥霍。

108、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白脑包镇世城西村七社,盗窃韩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822元,销赃得款挥霍。

109、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狼山镇幸福村三社,盗窃杨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一只母绵羊,价值1644元,销赃得款挥霍。

110、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狼山镇幸福村三社,盗窃郝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1049元,销赃得款挥霍。

111、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临河区白脑包镇水桐树村六社,盗窃李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三只母绵羊,价值3731元,销赃得款挥霍。

112、2011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塔尔湖镇五星村一社,盗窃蔺某某家一只母绵羊,价值1424元,销赃得款挥霍。

113、2011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红红光村五组,盗窃池某某其家二只公绵羊,价值1748元,销赃得款挥霍。

114、201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解放村永胜五组,盗窃王某某家二只母绵羊,价值1804元,销赃得款挥霍。

115、201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永胜三组,盗窃吕某某家一只母绵羊,价值902元,销赃得款挥霍。

116、201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宏伟村五星一组,盗窃刘某某家一只母绵羊,价值1118元,销赃得款挥霍。

117、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五原县银定图镇新胜三社,盗窃杨某某家一只公绵羊,价值774元,销赃得款挥霍。

118、2010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鞠某某、张某某在杭锦后旗达利豪五社,盗窃詹某某家二只母绵羊,价值1982元,销赃得款挥霍。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共作案118起,盗窃财物总价值200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价格鉴证结论书、同案犯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供述以及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南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118起,价值2006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勇勤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案卷材料1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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