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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1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原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2020年9月17日17时30分许,陈某某得知王某某住在本市**镇***村***巷**号**公寓,遂找到该公寓房东曹某某,谎称王某某在**镇发生交警事故,其是王某某的老公,要到王的房间拿换洗的衣物。曹某某信以为真将***房交给陈某某。随后陈某某用钥匙打开***房的房门,进入房间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抽屉的一张身份证和一对黄金耳环(价值约2200元),后逃离现场。经侦查,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镇**村**路**号**公寓抓获陈某某,从其租房内起回王某某被盗的身份证和***房的钥匙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身份证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劳业展 

                                   2021114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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