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743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女,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街**号**栋**单元**楼。2014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10月17日被释放。2019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8时52分,被告人陈某某在东莞市黄江镇江海城市场附近,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把手伸进被害人的红色环保袋里,偷走被害人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约1500元,一张社保卡,一串钥匙)。陈某某得手后就拿着钱包里的现金坐的士逃走,将社保卡和红色钱包以及钥匙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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