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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刑诉〔2021〕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性别: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89********,汉族,中专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村**庄9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2020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途径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274号201室时,发现上址门口掉落了一张面值为一百元的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在确认上址屋内没人后,以直接推门的方式进入上址,并窃得被害人盛某某放于屋内拎包里的约6,000元现金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了现金人民币3267.2元,现已发还被害人盛某某。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及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相关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上述时间秘密入户,窃取被害人约6,000元现金人民币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了现金人民币3267.2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2.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3,5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3.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经过。

4.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陆敏艳

                                  检  察  官 金志军

                                  检察官助理 陈珈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陈某某超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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