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乡**村**号),捕前住原籍;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三亚市天涯区**街**号前电动车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一辆电动车车兜内有一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01元)盗走。2020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破案后,该手机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31元(已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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