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庙**村**幢**室,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1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芗城区**路**栋**号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珠宝店内,以赎回之前抵押给该店黄金手链需要试戴为由,趁被害人陈某某不注意,盗走店内该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5060元)。案发后,已追回该手链并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证人郑某某等2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伟钰
检察员:林运茹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栋**室。
2.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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