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镇**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一天凌晨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雪松路前进路交叉口往西路边道牙上银灰色雅迪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7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单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驿城区**路**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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