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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浙江省青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青田县**镇**路**号**楼至**楼楼梯转角处,将被害人阳某某晾晒在楼梯窗户外的1条女士内裤、1条女士内衣、1条成年男士内裤和1条儿童内裤窃取。

2020年5月22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青田县**镇**路**号**楼电梯门口,将被害人向某某晾晒在电梯门口的一条女士内裤窃取。

2020年5月23的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青田县**镇**路**号**楼至**楼楼梯转角处,将被害人阳某某晾晒在楼梯窗户外的1条女士内裤窃取。

 2020年5月24日6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青田县**镇**路**号**楼至**楼楼梯转角处,将被害人阳某某晾晒在楼梯窗户外的1条女士内裤窃取。当天,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在被告人住处内扣押10条女士内裤以及3条女士内衣。案发后,被害人阳某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女士内裤、内衣14件及扣押决定书、清单;

2.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谅解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

3.被害人阳某某、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及调取证据清单、截图、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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