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1********,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本案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在承包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的村民集体饮用水水塔后,为获取非法利益,擅自绕越电表私拉电线盗窃电力用于水塔抽水,自2018年1月到2019年4月2日盗窃电力价值约为人民币30954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金缴款单、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宾合村自来水承包管理收费协议书、湛江供电局关于报送附城镇宾合村委会村抽水表窃电情况的函、村抽水塔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每月电量明细表及电费缴交明细表、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蔡某某代表供电局作的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价值约为人民币309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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