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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6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之三,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7日在阳西县儒洞镇**村委会**村一屋子门口盗窃了5条、8条、10条钢槽,三次共计盗窃23条钢槽。经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槽价格分别为758.1元、1212.96元、1516.2元,该23条钢槽价格共为3487.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万元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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