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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邹某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邹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2012年1月14日被假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邹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27日9时50分,被告人陈某某到邹某市**镇**西侧的大集上,趁王某某卖菜之机,打开王某某四轮小货车驾驶室后面车门,盗窃王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530余元、王某某妻子身份证一张。

2、2020年4月13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到邹某市**镇**学校南边的大集上,趁孙某乙夫妇下车买菜之机,从孙某乙电动三轮车上盗窃小米手机一部。经邹某市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小米手机价格200元。

2020年4月13日,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邹某市**镇集市上将陈某某抓获,并从陈某某处扣押孙某乙小米手机,2021年1月25日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孙某甲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孙某乙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邹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慧芸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邹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交物品清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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