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双清区**路**号**栋**单元**号,无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路过邵阳市大祥区九十亭社区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长林鲜果店门口的白色小车上放着一个咖啡色的女式包,陈某甲拉开车门将该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800元、黑色苹果XR手机一台、华为荣耀手机一台、白色vivo手机一台、华为P9手机一台。经鉴定,四台手机价值357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从陈某甲家中查获四台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放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