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组**号。2017年8月30日因犯罪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湖北庄尚客网吧8号桌上网时,发现左边9号桌的被害人周某某(男,1997年出生)睡着,其一部银色华为Mate30pro手机放于电脑桌上,遂产生盗窃意图,将该手机盗走,之后下机结账逃离现场。所盗手机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3.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4.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5.价格鉴定意见;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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