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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7********,汉族,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街**号**房,住址同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2月5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4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盗窃分别于2008年8月1日、2010年8月30日、2012年8月3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28日1时许,2019年9月30日4时许、2019年10月1日3时许窜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镇**村边的养殖场共盗走鸭公24只,10月1日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估价,被盗24只鸭公价值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频监控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2月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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