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1〕Z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起意到本区东海街道宝珊花园小区盗窃财物后,于2020年10月2日傍晚6时许,到宝珊花园**路**号别墅内,以爬窗方式入室,将被害人庄某某家中二楼卧室抽屉内的现金100元(人民币,下同)盗走,后于当晚8时许离开现场。
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到宝珊花园**路**号别墅内,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家中三楼梳妆台上一个装有现金4000元的红包盗走。
2020年10月3日,被害人庄某某发现财物被盗后报案,同月5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11月12日,经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被告人陈某某辨认现场等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扬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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