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乡**村**号,来厦暂住湖里区**社**号**室。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4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徐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将该处的7根加强弦杆等钢条(价值不详)盗走,运至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厦门**物质回收有限公司,并出售给该公司的老板娘陈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470元人民币,其中陈某某分得270元,徐某某分得200元。
2.2019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徐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将该处的7根加强弦杆等钢条(价值不详)盗走,运至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厦门**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回收有限公司,并出售给该公司的老板娘陈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1020元人民币,其中陈某某分得820元,徐某某分得200元。
3.2019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徐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将该处的钢条(价值不详)盗走,运至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厦门**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回收有限公司,并出售给该公司的老板娘陈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860元人民币,其中陈某某分得660元,徐某某分得20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失窃材料、话单记录、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何某某、何某某、陈某某、荀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和同安犯徐某某(另案处理)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等;6.其他综合性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员额检察官:林义建
检察官助理:郑 晖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